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195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院新华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005462116U。
被执行人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安康东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94M7XJ。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8018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俊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