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1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鸽,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飞,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中段安康东村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94M7XJ。
法定代表人:王陆东。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华
审 判 员 陈艳艳
人民陪审员 杨静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智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