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6198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达鑫安防)。
被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建业壹号城邦**楼。
法定代表人:王陆东。
原告**诉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要求向本院提起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凡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