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各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