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11民初16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平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以各方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7.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