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84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代表人:欧阳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何国梁。
被执行人:张佳伟,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剑聪。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伙文。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佳伟。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佳伟、经典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被执行人与(2021)闽0521执846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便于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2021)闽0521执8468号案件并入(2021)闽0521执8463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终结(2021)闽0521执8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邓彩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