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23民初1641号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汇源街道办事处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3005488447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朝(特别授权),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新型建材产业园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47RM5K。
法定代表人:董勺,总经理。
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与被告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