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3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鲁平大道与振兴路交叉口东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30054884478。
法定代表人:景宏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朝,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黄道镇新型建材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47RM5K。
法定代表人:董勺,董事长。
上诉人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与上诉人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同日,上诉人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2.5元,减半收取871.25元,由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5元,减半收取921.25元,由鲁山县移民工作服务中心负担50元,平顶山市锦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李泉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