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2058号
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钢材市场B区三排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原告方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方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方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