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2058号之二
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钢材市场B区三排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现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