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2民初2058号之一
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钢材市场B区三排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城西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百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宝丰瑞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瑞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