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乾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正荣与随州市乾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查取证;调解辩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代领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等特别授权),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随州市乾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柳树***小区(高层左边三、四室)。
法定代表人:谢宝,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随州市乾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