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1民初43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住所地舞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1MB0R019724。
法定代表人:殷国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员工。
被告: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兰城丽景D区5号楼1单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33007260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胜利,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丰鸣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