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1民初430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住所地舞钢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81MB0R019724。
法定代表人:殷国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系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员工。
被告: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兰城丽景D区5号楼1单元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330072605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胜利,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原告***与被告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河南明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丰鸣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舞钢市枣林镇中心校、***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