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1民初2552号
原告:***,女,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申请人: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路**与被告***、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诉称,判令***、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97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以上共计597000元,并自2019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2.本案诉讼费用由***、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3日,***因其工程急需用钱找***借钱,***考虑到其与***系同学关系就想办法借给***5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出具借据一张,***将款项分多次转给***。后***多次找***催要,***支付部分利息外一直找理由推脱,故***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故本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在河南省舞钢市,但另一名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现***已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也已立案受理,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地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慧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