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1民初279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宝丰县中行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21MB0P94142W。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南150***小区6号楼1**11楼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84MA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宝丰县土地整理中心、河南旭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洋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