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3710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全球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内C座4层。
负责人:袁福生。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