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3民初2080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0312667E。

法定代表人: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西、港北一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199323。

法定代表人:李东波,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汝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