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57号
原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虎,东营河口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山东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0312667E。
法定代表人:苏亮,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嘉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