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19号
申请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吴村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57456413T。
法定代表人:李群。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0312667E。
法定代表人:苏亮。
本院处理申请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175000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共计175000。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运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