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民初340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琴,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C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白火生,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安塔路。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变更诉讼标的为8000元,于2019年8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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