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334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任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C幢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溪紫龙山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振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于同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