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02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人:***,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吉安房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安大道7号中泰大厦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748432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吉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金额1400000元或等值财产(包括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2023年5月5日,吉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房华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