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96号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544303135。
法定代表人:王贵华,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76225308。
法定代理人:杨志松,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肖明华
人民陪审员  余敏捷
人民陪审员  肖建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