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1684号
上诉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上诉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良华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李伟杰
法官助理王拯
书记员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