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1615号之一
原告:李燕,女,汉族,1964年0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刘臣,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斌,男,汉族,1993年0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告: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76225308。
法定代表人:杨志松。
被告:吉安县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国税局旁**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5610825361。
法定代表人:张智德。
原告李燕诉被告郭斌、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3元,减半收取4777元,保全费3397元,共计8174元,由原告李燕负担。
审判员 王婉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