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县平安脚手架制品厂、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2583号
申请人:吉安县平安脚手架制品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东昌路(原粮食车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5WEE84Q。
经营者:周拾苟,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佑华,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清,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24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76225308。
法定代表人:杨志松,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安县平安脚手架制品厂与被申请人刘清、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安县平安脚手架制品厂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日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清、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清、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等价值的财产(以660000元为限,其中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艳芳
人民陪审员  谢清香
人民陪审员  刘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卓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