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吉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696051235Y。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24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276225308。
法定代表人:杨志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荣,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安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821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博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494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821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修文
审判员 曾 铎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