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3480号
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福泽沁园18号楼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39151091。
法定代表人:万绍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男,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510826234。
被告: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生态硒谷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67036252R。
法定代表人:张锦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四俊(系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人民币4095元,原告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亚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