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34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福泽沁园18号楼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839151091。
法定代表人:万绍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生态硒谷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67036252R。
法定代表人:张锦林。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查封、冻结裁定。2019年8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丰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城华英禽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亚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