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兴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B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639BA01。
法定代表人:张青兰,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4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586X8。
法定代表人:卢迪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兴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该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洪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