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335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482T。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庐陵大道**附**代码:9136080009620586X8。
法定代表人:卢迪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2日,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
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罗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