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6631号
原告: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9层E-1009。
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棠,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庐陵大道46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卢迪峰。
原告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被告已将本金支付完毕,故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且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思波茨盖(北京)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运佳
法官助理  张梦迪
书 记 员  李晓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