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260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专业市场新发钢材市场Cl交易楼5-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0871184226。
法定代表人:刘贵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清、邱腾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城庐陵大道4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620586X8。
法定代表人:卢迪峰,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现申请撤诉系自己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星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