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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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091号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工业区昆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庐陵大道46号附1号。
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赣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阳文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景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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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