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8773456R。
法定代表人:黎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在《劳务分包协议》签订后,又就协议管辖达成新的约定,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由甲方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在此之后,又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了《离场结算协议》,其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相关事宜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具有本案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阳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淑丹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