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6民初177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广场A栋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虔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