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异3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福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湖,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7日生,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在执行***诉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赣0702执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共拓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