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203民初1979号
原告景德镇市景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景德镇市景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景北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市景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景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 军
书记员 阮黎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