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杨新,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该案申请执行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与被执行人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杨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30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本金为124.327608万元,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0111执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鹤龄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斌
书 记 员 陶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