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694号
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府前路1号-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7994934827。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期辉,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丽晨,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星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021795。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江西长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易义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易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