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财保99号
申请人:**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32568P。
法定代表人:陆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水,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星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147021795。
法定代表人:黄波。
申请人**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147.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钢构(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147.7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6元,由申请人**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重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