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32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雄,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星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52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曾卫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 慧
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