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7334号
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金星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15元,减半收取8,307.5元,由原告江西豪龙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易 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