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民初1803号
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60717896。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曾勇,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19号,企业信用代码:91360800058803279E。
法定代表人:张五苟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元,由原告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作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 毅
书 记 员 邓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