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吉水县文峰镇珠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2民初1518号
原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58803279E。
法定代表人:*五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水根,吉水县文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水县文峰镇珠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县文峰镇珠山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豪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