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757号
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0721G。
法定代表人:*双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凉捷,系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8784X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139元,减半收取1756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69.50元,由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