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36号,现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西雅图国际会馆3号楼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705510721G。
法定代表人:*双凤,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都南大道237号,现住所地:南昌市沿江南大道1299号力高滨江国际天郡A座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8784X6。
法定代表人;熊卓易。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9)赣0112民初37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3500000元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3500000元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