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686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朱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卫,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8784X6(组织机构代码57878784-X)。

法定代表人:熊卓易。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与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东虹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3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363元,由东虹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