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686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7603N。
法定代表人:朱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卫,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7878784X6(组织机构代码57878784-X)。
法定代表人:熊卓易。
原告江苏东虹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虹公司)与被告江西皓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东虹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3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363元,由东虹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翰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