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1102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179号3幢2-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江西宏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沟通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项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