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800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凤山大道**港龙名城**店面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838W52C。
法定代表人:江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龙滔,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天龙花园商务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328266505。
法定代表人:汤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原区。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保全费2420元,共计5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嘉华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