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119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号(天龙花园商务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328266505。
法定代表人:汤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辉,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4.19元,减半收取783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练小燕
书 记 员 解 婷